首页 >> 律师博文 >>征地补偿 >>农村征地律师:农村宅基地确权经常出现纠纷应当怎么办?处置原则有哪些?所附解决方案!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经常出现纠纷应当怎么办?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再次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该再行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 ... 1、协商解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再次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该再行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该法还规定,侵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暂停侵害、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要求上告的,可以在收到处置要求通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控告。”这指出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再次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再行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置,对于处置要求上告,才可以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未予法院。二、农村宅基地遇上纠纷处置原则有哪些?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再次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较为少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应按下列原则处置: 原则1: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无法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置宅基地(土地)纠纷,不应贯彻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占、交易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原则2: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于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准证书,证实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农村居民辟住房,应该用于原先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移往的原则 农村房屋再次发生交易、承继、赠予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到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移往。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交易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代管新的房主用于。
” 原则4:认同历史、面对现实,不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展开了四次确权,即土地改革、合作化、1962年“四相同”、1982年《宪法》施行前后土地权属的新的注册。在处置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不应以“四相同”确认的权属不尽相同,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坚称“四相同”时的确权皆不不予反对;如果“四相同”时并未确权的,再次发生纠纷不应参考合作化或者是土地改革时确认的产权处置。原则5:增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平稳的原则 土地的用于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置好宅基地纠纷,需要增进经济的发展。
再次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不应作好思想工作,并采行及时、谨慎的措施,避免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适当不予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纠纷的处置原则上述早已做到了明确的分析,但是宅基地的纠纷类型较多,而且纠纷的当事人在看来问题的方法上也有差异,所以明确案件还是要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因为宅基地的问题经常出现纠纷,也可以请求律师来拜托调解。想要理解更加多征地征地资讯,慢扫瞄下方二维码注目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上征地问题时求救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不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leyu乐鱼-www.shqykj.net.cn